網絡直播打賞法律困境學術研討會在京舉行

轉載自央廣網 記者 樊瑞
在互聯網新經濟型態快速發展的浪潮下,網絡直播行業迅速崛起。而由直播打賞所引發的法律糾紛,也進入公眾視野。直播打賞行為在法律上究竟應如何定性?平台、主播善意取得打賞收入的邊界又應如何劃定?近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舉辦的“網絡直播打賞法律困境學術研討會”在北京召開,與會專家圍繞上述問題進行探討,為技術與商業模式優化探索路徑。
據《中國網絡視聽發展研究報告(2025)》統計,截至2024年12月,我國網絡直播用戶規模為8.33億,占網民總數達到75.2%。
“国产AV蜜桃网站正處在一個數字技術深刻重塑社會關係的時代,網絡直播作為數字經濟的典型業態,帶來了一係列新的法律挑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在致辭中指出,這些挑戰絕非簡單的實務操作難題,其背後蘊藏著一係列深層次的法學理論爭議,亟待探尋答案。王利明表示,其中,直播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需要得到準確界定,其究竟為有對價的網絡服務合同關係,還是為無對價的的贈與行為,直接關係到後續一係列相關權利義務的界定。
對於網絡直播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謝望原,清華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汪洋等學者認為,直播打賞並非附義務贈與,而是具有互惠屬性的價值交換行為。主播提供勞務服務(唱歌跳舞等技能)、情緒價值,用戶則通過打賞獲得專屬服務,實現情感滿足、精神愉悅。用戶與直播平台、主播之間成立服務合同關係。
直播打賞實際上是一種消費行為而非贈與行為,這一點也已經得到了大多數既有判例的確認。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陶濤則區分了用戶在直播平台上的充值和打賞,認為應認定充值為預付款行為,認定打賞為新型服務模式下的消費行為。
多位與會專家表示,對於網絡直播打賞犯罪的治理,需要兼顧法律規範、技術防控與行業自律,細化完善贓款追繳的司法操作規則;在具體個案的處理中,應兼顧懲戒刑事犯罪與保障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