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9-15 來源:接風洗塵網作者:煙火裏的塵埃G
消費者通過網絡在線購買商品時,通常無法進行現實體驗,其對商品的選擇一定程度上依賴於經營者對商品的介紹和展示。當消費者購買商品後,可能會覺得不符合預期或不滿足需求。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製度,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以適應在線消費的特點和需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聚焦網絡消費新領域和新問題,不斷築牢消費者權益保護屏障,促進網絡消費模式持續健康發展。
具體案例
胡某在韓某經營的網絡店鋪中購買一款女士手提包。購買時,店鋪頁麵顯示胡某該手提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
胡某收到該手提包後,於七日內向該店鋪申請無理由退貨,被韓某拒絕,拒絕原因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並且此事項在胡某購物時即作出了提示。
胡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韓某承擔退貨退款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韓某在商品詳情標注了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但韓某並未合理說明該手提包性質屬於不宜退貨的理由,也未舉證證明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會導致商品價值的大幅度貶損或給經營者造成重大損失。故該手提包不屬於相關法律條文規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韓某擬定的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條款對胡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最終判決,韓某退還貨款,同時胡某退還該手提包。
法官釋法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法官助理 張懷文:消費者通過網絡在線購買商品時,通常無法進行現實體驗,其對商品的選擇一定程度上依賴於經營者對商品的介紹和展示。當消費者購買商品後,可能會覺得不符合預期或不滿足需求。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製度,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以適應在線消費的特點和需求。
對於性質上不宜退貨的商品,雖然經營者可以依法與消費者約定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但不得任意擴大範圍。
本案中,該手提包並非不宜退貨,法院未支持經營者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之行為,有助於保障消費者退貨的法定權利,提振消費者信心和安全感,讓消費者“敢消費”“願消費”“放心消費”。(法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