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麵更換員工辦公室門鎖,導致其無法正常工作,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日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昌吉某公司通過鎖閉辦公室變相剝奪勞動者工作權利的行為違法,判令其向員工黃某支付賠償金及效益提成共計48.5萬餘元。
2001年3月,黃某到昌吉某公司擔任財務負責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4年4月,昌吉某公司在未提前協商的情況下,以“財務交接需要”為由,在黃某辦公室加裝防盜門並更換門鎖,致使黃某無法進入辦公。同年8月,昌吉某公司以黃某“曠工30天以上”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黃某向昌吉回族自治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黃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5970元、未提效益提成172800元、工資6510元等事項。
昌吉某公司不服裁決,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查明,昌吉某公司在未提供替代辦公條件的情況下鎖閉辦公室,實質剝奪了黃某履行勞動合同的基本條件。盡管公司稱此舉係防止財務資料損毀,但未能證明其安排合理替代崗位。此外,公司主張黃某存在“私自提高社保繳費基數”等過錯,但繳費憑證均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法院認定公司知情且同意。
一審判決昌吉某公司與黃某於2024年4月30日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支付黃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5970元、2017年至2019年效益提成172800元和2024年4月工資6510元。
昌吉某公司提起上訴。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變相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鎖閉辦公室直接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
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勞動條件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單方采取鎖門、斷崗等措施迫使勞動者離職,將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後果。該判決明確了用人單位不得濫用管理權侵害勞動者基本工作權利的紅線,對同類案件具有借鑒意義。(工人日報客戶端記者 吳鐸思 實習生 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