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複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為建立健全統一規範、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複製度,更好幫助信用主體高效便捷重塑信用,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就《信用修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修複的權利。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複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修複。具體來說,失信信息按照失信嚴重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原則上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屆滿後,信用主體方可按規定申請信用修複;最長公示期屆滿且信用主體糾正失信行為、完全履行相關義務後,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公示期限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開始計算。
其中,嚴重失信信息包括吊銷許可證件、限製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製從業的行政處罰信息;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息等,最短公示期為1年,最長為3年。
《征求意見稿》提出,行業主管部門可按照“輕微、一般、嚴重”的分類原則,製定本領域失信信息具體分類標準,並在“信用中國”網站統一發布。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修複的,應向“信用中國”網站提供相關材料,信用修複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移出異常名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