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審理有何思路?法院:應優先維護人格尊嚴

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審理有何思路?9月1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涉人工智能案件審理情況並通報8起典型案例。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長新強調,當技術應用與人格權益發生衝突時,數字時代的司法應當優先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
北京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11類特定類型的涉互聯網一審民事、行政案件。趙長新介紹,該院成立七年來,共受理各類案件253356件,審結245468件。其中,涉人工智能案件增長較快,糾紛類型也日益複雜化和多元化,主要涉及著作權權屬、侵權,網絡侵權責任,網絡服務合同等案由。
“人工智能技術加速發展,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各種新型矛盾糾紛也相伴而生。”趙長新表示,當技術應用與人格權益發生衝突時,數字時代的司法應當優先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在個案中準確界定人格權的內涵與外延,築牢數字化人格權益保護防線,“無論科學技術如何發展和應用,法院始終堅持對於人的基本權利的保護。”
比如,在全國首例“AI陪伴案”中,法院首次明確自然人的人格權保護及於其虛擬形象,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利用AI技術擅自創設、使用自然人虛擬形象,構成對原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的侵害。
案情顯示,被告公司開發運營一款手機記賬軟件,其內置功能允許用戶自行創建“AI陪伴者”,並可設置其名稱、頭像及與用戶的人際關係(如戀人、親屬等)。原告何某作為知名公眾人物,被大量用戶選為陪伴對象,使用其肖像圖片作為頭像並設定關係。被告通過算法對“何某”AI角色進行分類和推薦,並提供“調教”機製,使用戶可上傳文字、圖片等素材,經審核篩選後形成擬人化互動內容,模擬與何某真實互動的情景。原告認為該行為侵害其姓名權、肖像權及一般人格權,故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對原告姓名權、肖像權及一般人格權的侵害。被告未經許可使用何某姓名與肖像,並將其人格特征投射至AI角色,形成何某虛擬形象,屬於對原告整體人格形象的使用,侵害了其姓名權與肖像權。
此外,AI角色與何某真人高度關聯,使用戶產生與其真實互動的體驗,該使用方式未經同意,損害了何某的人格尊嚴與自由,侵害了一般人格權。
法院指出,被告通過產品規則與算法設計,主動組織、鼓勵用戶生成侵權內容並參與創設虛擬形象,已超出中立技術服務範圍,應作為內容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最終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被告上訴後撤回,一審判決生效。
北京互聯網法院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明確自然人的人格權及其虛擬形象,未經許可擅自創設、使用自然人虛擬形象的,構成對自然人人格權的侵害;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算法設計實質參與了侵權內容的生成和提供,應按照內容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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