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轉讓”5800萬債權引發訴爭:檢察院以虛假訴訟抗訴,公安認為無犯罪事實
山東商人向其公司出納“轉讓”債權,引發了民事訴訟、檢察院抗訴和公安的介入。這起關於5800萬元債權的訴爭,涉案行為到底應認定為轉讓債權還是代持債權,或是虛假訴訟?
債權人王建寧是山東東營市的一名商人,在參與債務人的開發項目時,為了“避嫌”將5800萬元債權“轉讓”給其信任的公司出納張芳悅——他借錢給張芳悅,張芳悅再借給債務人,然後債務人還錢給王建寧。經過資金循環後的“借新還舊”,債務人向王建寧還清了5800萬元欠款,新的“債主”變成了張芳悅。
後來張芳悅通過民事起訴債務人確認債權,法院判決支持其訴求。五年後東營市檢察院審查此案,認為係虛假訴訟提出抗訴,並以涉嫌虛假訴訟罪移送公安。2024年6月,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
檢察機關抗訴一案由東營市東營區法院再審。法院並未評判此案是否屬虛假訴訟,而是認為張芳悅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於2025年1月作出一審裁定,撤銷原判並駁回張芳悅訴求。
此後張芳悅提出上訴。東營市中級法院將於9月16日二審開庭審理。
5800萬元債權與“借新還舊”
此案得追溯到多年前。張芳悅曾是一家公司的出納,該公司的實際控製人為王建寧。
2014年,山東東營市一家公司向王建寧借款,用於維持公司運營。但借款到期後無力償還,便將其與另一公司的債權一次性轉讓給了王建寧。但是,後一公司也無力還款。於是,2018年8月,各方簽訂協議,王建寧的上述債權本息合計5800萬元,由擔保人湖北武當太極湖投資集團支付。
當時,楊青山及其太極湖投資集團在位於湖北十堰市的武當山下開發旅遊度假區項目,王建寧控製的公司參與該項目的管理谘詢服務。據王建寧稱,當時太極湖投資集團負債累累,他想盤活項目實現債權,但他擔心以債權人身份介入,會引發其他債權人和投資方的顧慮,於是他和楊青山商定“借新還舊”。
“我說我協調一筆錢借給你,你把我的債還掉,借新還舊嘛,我就不當債權人了。他(楊青山)說行。”王建寧說。
關於王建寧債權的證明材料。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
資金轉賬記錄顯示,2018年8月7日,王建寧協調籌到的1400萬元轉入其出納張芳悅賬戶,張芳悅將這筆錢轉給太極湖投資集團的指定收款人,對方再轉回王建寧賬戶。此後,王建寧又轉給張芳悅1000多萬元,這筆錢也經過太極湖投資集團轉回王建寧。如此反複,經過5次循環轉賬,張芳悅累計轉給太極湖投資集團5800萬元,該集團累計轉給王建寧也是5800萬元。
這樣一來,從賬麵上看,太極湖投資集團清償了拖欠王建寧的債務,新的債權人變成了張芳悅——太極湖投資集團向她出具了5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分別為1400萬、1200萬、1200萬、1100萬、900萬,總計5800萬元。借款用途為短期過橋拆借,期限為10天。
接受澎湃新聞電話采訪時,張芳悅坦承,上述5次出借的款項均來自王建寧。“等太極湖那邊還錢給我,我再還給王總。”
張芳悅與債務人簽訂的多份借款合同。
張芳悅、王建寧均稱,他倆之間的上述資金往來是基於信任的口頭約定,並無書麵的借條或債權代持協議。
2018年9月,張芳悅以未履行還款義務為由,起訴借款人太極湖投資集團、保證人太極湖置業公司。她向法院提供了5份借款合同及相關轉賬記錄。兩名被告辯稱借款屬實,但暫時無能力償還。
2018年10月,東營市東營區法院作出5份民事判決,判決太極湖投資集團應償還張芳悅借款本金共5800萬元及利息,太極湖置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東營區法院2018年10月的民事判決(部分)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相關利益方曾提出異議。圍繞此案是否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介入了調查。
檢察院認為係虛假訴訟但公安不立案,法院再審
將5800萬元債權“轉”給張芳悅之後,王建寧參與了楊青山在湖北十堰市開發的旅遊度假區項目。他們之間的經濟來往受到相關利益方質疑,並引發湖北十堰警方介入。
2020年1月,湖北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以涉嫌虛假訴訟罪,對王建寧、楊青山、張芳悅三人刑事拘留,16天後變更為取保候審,一年後解除。此案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在湖北十堰“躲過一劫”的王建寧、張芳悅等人,後來在山東東營也遇到了同樣的“麻煩”。
張芳悅訴太極湖投資集團一案在執行第三人財產時,另外的債權人——偉浩建設集團提出異議並訴至法院,其子公司東營市嘉浩置業公司則以涉嫌虛假訴訟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張芳悅稱,2024年4月她收到法院的再審通知,才知道檢察機關提起了民事抗訴。
東營市檢察院的《民事抗訴書》(部分)
東營市檢察院於2024年2月提起抗訴。該院在《民事抗訴書》指出,張芳悅訴太極湖投資集團借貸糾紛一案,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此前判決;該案資金轉賬過程中的關鍵人物為王建寧,張芳悅並無一次性出借5800萬元的能力,而是經過循環轉賬造成累計出借5800萬元的假象。
東營市檢察院由此認為此案係虛假訴訟,不僅向法院提出民事抗訴,還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調查。
2024年6月,公安機關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檢察機關辦案中發現王建寧、楊青山、張芳悅等人涉嫌虛假訴訟,“我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
盡管公安機關認定此案沒有虛假訴訟的犯罪事實,但東營市檢察院的民事抗訴並未中止。
2024年7月,東營區法院公開開庭再審此案。庭審中,抗訴機關檢察員認為,本案具備虛假訴訟的特征表現,原判未依法嚴格審查是否虛假訴訟,應予糾正;張芳悅方麵則稱,循環轉賬並不違法,民間借貸關係真實存在,此案不構成虛假訴訟。
再審判決之前,作為利益相關方提出上訴的偉浩建設集團向法院撤訴,提出抗訴申請的嘉浩置業公司向檢察機關撤回監督申請。
東營區法院2025年1月作出的再審裁定(部分)
2025年1月16日,東營區法院作出再審裁定。民事裁定書顯示,法院並未對此案是否屬於虛假訴訟進行評判。經審理,東營區法院認為,張芳悅是受王建寧安排以她的名義出借資金,並不是實際出借人,與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因此不符合起訴條件。由此,東營區法院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張芳悅的起訴。
一審裁定後,張芳悅上訴至東營市中級法院。張芳悅稱,如果無法拿回借出去的資金,她根本無能力還給王建寧。“那我5800萬元債權豈不是打了水漂?”王建寧表示,不管此案他和張芳悅的行為定性為轉讓債權還是代持債權,都不是虛假訴訟。他作為原始債權人付出了“真金白銀”,債務人真實收到了資金,至今都認可這筆欠債。
東營市中級法院的開庭傳票。
張芳悅的上訴代理律師認為,本案借貸關係真實存在且未損害第三方利益,並非虛假訴訟;王建寧是實際出借人,張芳悅是名義出借人,這種代持債權的情形在商業活動中普遍存在且合法;張芳悅提供了銀行轉賬記錄和本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最高法多個相關判例,借款合同簽訂人依據合同起訴的,不能以其不是實際出借人否定其原告主體資格。
目前,該案處於再審的二審階段。開庭傳票顯示,東營市中級法院將於9月16日開庭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