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8件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典型案例
作者:起名用了2小時 來源:嘉興 瀏覽: 【大中小】 發布時間:2025-09-14評論數:
9月11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8件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辦案檢察官與檢察技術人員協同履職,通過對技術性證據的實質審查,在推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精準追訴犯罪、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具有較強的指導示範意義。
8件典型案例包括常見傷害類案件類型,涉及審查內容多元。比如,案例一王某某故意傷害案,依據被害人損傷形態特征注重區分新傷與陳舊傷,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案例二周某某故意傷害案,對存在問題的鑒定意見啟動重新鑒定,確保鑒定意見的科學性、準確性。案例三孔某某故意殺人案,通過對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實質審查,還原零口供案件事實,認定主觀故意。案例四劉某甲故意傷害案,體現了在誘騙、脅迫他人長期服用藥物致傷案件中,對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的重要性。案例五伍某某故意傷害案,對於多人致傷案件,通過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有效開展成傷機製鑒定,厘清因果關係。
這批案例聚焦專業難點。有的案例完善刑事證據體係,準確認定主觀故意和損害後果,有力夯實精準指控犯罪的證據基礎,推動依法追責。有的案例明確了成傷機製,有力證明因果關係,清晰區分各犯罪嫌疑人之間的責任,實現準確定責。有的案例準確甄別和發現原鑒定意見存在的錯誤,推動依法補充偵查或重新鑒定,避免造成冤錯案件。
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往往涉及信息技術、生物醫學等多領域多學科的專業知識,存在一定的專業壁壘。實踐中,檢察官在對技術性證據實質性審查的過程中,要注重與檢察技術人員的協同履職,在憑借自身專業知識、邏輯經驗對技術性證據審查後仍難以作出實質性判斷時,要注重發揮檢察技術人員的專業優勢,破解專業難題。通過對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有效推動查清事實、依法追責、精準量刑,協同提升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的專業化、規範化水平,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
案例一
王某某故意傷害案
——注重區分傷害案件中的新傷與陳舊傷
【關鍵詞】
故意傷害 新傷與陳舊傷 技術性證據 實質審查 因果關係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退休。
2023年11月6日21時許,王某某與妻子乘坐被害人艾某某駕駛的網約車行駛至大連市西崗區某腫瘤醫院附近時,因提醒艾某某駕駛過程中使用手機的行為存在安全隱患而與艾某某發生口角。艾某某將王某某二人趕下車後,因不滿王某某用腳關車門的行為而下車與王某某理論,並撕扯王某某。王某某揮右拳擊打艾某某左麵部,隨後被其妻子及路人拉開。艾某某以被王某某毆打為由向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報案,並於2023年11月7日入醫院診療,病誌及醫學影像檢查片顯示鼻外傷、鼻骨骨折。2023年11月28日,大連市西崗區某司法鑒定中心根據本次診斷出具鑒定意見,認定艾某某麵部損傷符合鈍力作用所致,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2024年5月29日,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以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西崗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西崗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艾某某存在陳舊傷,不能認定王某某的行為與艾某某的輕傷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於2024年11月25日對王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細致審查證據,發現案件疑點。審查起訴期間,西崗區檢察院通過查看監控錄像發現,艾某某和王某某發生衝突後,王某某用右拳擊打了艾某某的左側頭麵部,因此艾某某的鼻骨應向右側偏曲,但鑒定意見顯示艾某某的鼻背部係向左側偏曲,不符合力學規律。通過審查筆錄發現,案發後艾某某的鼻部未出血,所戴眼鏡也未掉落,被害人的成傷原因存在疑點。
(二)加強技術支持,審查鑒定意見。針對發現的疑點,西崗區檢察院調取了艾某某所有的CT電子影像資料,經商請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法醫進行專門審查發現,艾某某在衝突過程中未出現鼻部出血情況,案發後就診記錄中未標明其存在鼻外部腫脹、鼻黏膜腫脹等情況,觀察CT電子影像資料未發現其鼻竇存在積血或積液情況,鼻骨骨折端圓鈍存在疑似愈合情況。更為重要的是,經對比被害人在案發前兩個月的頭部CT影像資料,其鼻背部的形態沒有發生變化。檢察技術部門法醫審查認為,原鑒定所依據的案發後就診記錄及現場查驗得出的輕傷二級結論,未區分新傷與陳舊傷,鑒定依據不充分、論證不全麵,建議對被害人傷情進行重新鑒定。
(三)查明傷情成因,明確因果關係。鑒於案件出現新情況,檢察機關通過引導公安機關調取報警記錄,發現艾某某於本案兩個月前被一陌生男子毆打麵部致傷,因未查明陌生男子身份,故未進行傷情鑒定。後經檢察機關委托公安機關重新鑒定,2024年11月13日,上海某司法鑒定研究院鑒定認為,被鑒定人雙側鼻骨骨折不符合本次外傷所致新傷,不宜據此進行損傷程度評定。綜合全案證據情況,檢察機關依據艾某某損傷形態特征厘清成傷原因,認定王某某的行為與艾某某的輕傷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典型意義】
(一)強化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審查實質化。傷害類案件審查辦理中,應注重對鑒定意見及其所依據基礎性材料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科學性進行實質審查,運用專業知識、邏輯和經驗發現案件存在的疑點,避免唯鑒定論。深化落實《人民檢察院辦理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工作規定》,加強與檢察技術部門的協作配合,通過專業技術知識甄別檢材的可靠性,破解專業難題,為案件辦理提供技術支持。
(二)注意區分新傷與陳舊傷,避免出現冤錯案件。傷害類案件中,新傷與陳舊傷交織的情況時有發生,要注重全麵收集證據,排除技術性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著重審查損傷的性質、外力作用的方式、傷情程度等,依據被害人損傷形態特征準確區分新傷與陳舊傷,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避免造成冤錯案件。
案例二
周某某故意傷害案
——鑒定意見依據不足、未論證分析,鑒定結論存在問題的,依法重新鑒定
【關鍵詞】
故意傷害 鑒定意見 論證分析 實質審查 重新鑒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7月出生,農民。
被害人劉某甲,男,1969年4月出生,農民。
被害人劉某乙,女,1991年5月出生,無業,係劉某甲女兒。
2023年6月10日7時許,周某某和劉某甲在吉林省集安市某村劉某甲家門前,因過往矛盾發生爭吵。之後周某某前往該村某商店前的道邊與同村村民聊天,劉某甲駕駛車輛搭載其女兒劉某乙等人從此處路過,雙方再次發生爭執。劉某甲停車後,走到周某某身前爭論。周某某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劉某甲左頸、肩、膝及右胸多處刺傷,並將下車趕來的劉某乙左頸胸及左上臂刺傷。
2023年7月28日,經集安市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甲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檢察機關審查後委托重新鑒定,同年10月11日,經通化市某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劉某甲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2023年10月24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集安市檢察院”)以周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28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加強傷情鑒定意見審查,發現存在疑點。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經審查現場監控視頻、傷情照片和劉某甲住院治療情況發現,劉某甲受傷嚴重,其因受傷導致流血不止、意識模糊、四肢厥冷,就診時收縮壓為75/50mmHg,脈搏為110次/分,經醫院搶救,給予吸氧、心電監護、升壓、補充血容量及輸血等對症支持治療,先後兩次輸血2400毫升。但集安市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載明,“劉某甲損傷致失血性休克,鑒定為輕傷二級;右胸壁穿透創,鑒定為輕傷二級;血氣胸,鑒定為輕傷二級;左頸肩膝創口瘢痕長度累計7.6cm,鑒定為輕微傷”,鑒定認為劉某甲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經對鑒定意見進一步審查發現,關於失血性休克,鑒定意見論證部分僅載明,“劉某甲損傷致失血性休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12.4f之規定,鑒定為輕傷二級”,經查5.12.4f規定,內容為各種損傷引起休克(輕度),屬輕傷二級。鑒定意見未進一步釋明認定輕度休克的依據,亦未對傷情符合輕度休克進行具體論證。因此,鑒定意見得出輕傷二級的結論依據不充分,缺少必要的論證分析。
(二)聽取專業意見,啟動重新鑒定。為準確認定被害人傷情程度,集安市檢察院商請通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部門予以支持。經研究認為,集安市某司法鑒定中心對於劉某甲的傷情鑒定意見不準確,鑒定意見中缺少論證分析,且鑒定意見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存在矛盾。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製發《退回補充偵查提綱》,要求進一步查明被害人病曆資料具體數據情況,對劉某甲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準確認定失血性休克分度情況。經通化市某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認為劉某甲休克分度已達中度以上,認定劉某甲失血性休克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血氣胸伴左肺萎陷30%以上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胸壁穿透創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體表刀刺傷瘢痕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經依法重新鑒定,鑒定意見將一處輕傷二級更正為重傷二級,一處輕傷二級更正為輕傷一級,並載明了認定損傷結論的依據,對傷情和損傷結論間的關聯性進行綜合論證分析,其結論符合《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檢察機關予以認可。據此,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向法院提起公訴。
(三)凝聚多方合力,努力化解矛盾。本案係鄰裏矛盾不斷升級激化引發的刑事案件。案發前,周某某曾與劉某甲妻子因瑣事發生衝突,並在當日酒後闖入劉某甲家中,劉某甲予以阻攔並發生爭執。經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周某某更是心懷不滿。案發後,檢察機關督促當地派出所對周某某的行政處罰進一步釋法說理,同時主動溝通村委會協調化解兩家矛盾,引導周某某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凝聚多方合力,推動雙方化解矛盾。
【典型意義】
(一)注重對傷情鑒定意見鑒定依據和論證過程的實質審查。在辦理傷害類案件過程中,不僅要注重對鑒定資質、程序、檢材、鑒定方法和過程進行審查,還要注重對傷情鑒定依據和論證過程的實質審查。對技術性證據存在合理懷疑的,注重發揮專業技術人員作用進行精準分析研判。
(二)對存在問題的鑒定意見啟動重新鑒定。檢察機關認為鑒定意見依據不充分,論證分析不夠全麵、客觀,鑒定結論確有問題的,通過依法要求公安機關重新鑒定,確保鑒定意見的科學性、準確性。
案例三
孔某某故意殺人案
——通過對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實質審查,還原零口供案件事實,認定主觀故意
【關鍵詞】
零口供命案 視聽資料 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 檢察技術人員出庭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2年3月出生,個體經營戶。
被害人蔣某某,女,歿年29歲。
孔某某與蔣某某原為生意合作關係,後二人各自離婚並同居,期間二人曾因蔣某某喝酒、前任等話題多次發生爭吵。2023年2月6日晚,二人與蔣某某的朋友在酒吧喝酒至7日零時左右,後二人入住酒店。孔某某因蔣某某喝酒期間與男性朋友行為親密,與蔣某某在酒店房間內發生激烈爭吵近兩個小時。淩晨3時許,二人先後離開房間,前往酒店門前廣場孔某某車輛停放處。淩晨3時2分,孔某某先上車,發動汽車並打開車燈後向前行駛,將位於車輛前方的蔣某某撞倒並發生碾壓。期間,蔣某某連續發出三聲尖叫,並呼喊孔某某名字。孔某某繼續駕車行駛約四十米至道路轉彎處掉頭返回,下車將蔣某某抱上車輛後撥打120救助電話。蔣某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蔣某某符合軀幹部遭巨大暴力致心髒、肝髒破裂死亡。
2023年2月15日,江蘇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孔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請批準逮捕。2023年2月22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檢察院以孔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2024年3月21日,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以孔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鑒於本案係情感糾紛引發,孔某某家屬自願代為賠償。2024年11月26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孔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25年6月1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本案處於酒店監控盲區,無目擊證人,孔某某到案後始終辯稱沒有傷害或者殺害蔣某某的故意,駕車時未看到蔣某某,未聽到蔣某某三聲尖叫,未感受到汽車碾壓異物的顛簸。檢察機關通過四級聯動履職,借助最高人民檢察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技術專家對技術性證據全麵開展實質審查。
(一)委托跨學科技術專家聯合審查,分析致傷方式。為查明蔣某某被撞擊時的姿勢、車輛前後輪碾壓等細節,檢察機關組織多次論證,法醫、痕檢技術等專家進行跨學科聯合審查,結合蔣某某雙小腿背側與汽車保險杠等高等寬的傷痕、背部和內髒損傷的寬度和嚴重程度、汽車頭部及底盤的擦劃痕跡、輪胎的寬度、聲像資料等,出具專家意見,認定蔣某某係站立位被汽車頭部從背後撞擊倒地,又被汽車右側前後輪連續碾壓。
(二)疊放分析視頻,聲、光、影同步還原犯罪過程。為準確認定涉案車輛啟動、前行及蔣某某尖叫的時間節點等重要信息,經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逐幀分析監控視頻,發現孔某某啟動車輛至前行有7秒鍾,蔣某某三聲尖叫各持續1秒鍾,並伴隨碰撞聲。經委托檢察技術專家對2公裏外的高空視頻進行清晰化處理,並與拍攝到蔣某某尖叫、汽車尾燈的視頻同步疊放,證實車輛大燈打開後,燈光右前側出現條狀黑影並保持數秒,汽車前行至第一聲尖叫響起,黑影形態略發生變化,第二聲和第三聲尖叫時,黑影消失,綜合判斷該黑影即為蔣某某。根據上述黑影變化,結合屍檢報告、車輛刮擦痕跡等,亦能證明蔣某某由直立位站在車前被撞倒地的事實。
(三)處理檢驗聲紋,證明孔某某辯解不具有合理性。承辦檢察官經委托檢察技術專家運用聲紋處理技術,對孔某某和蔣某某入住房間門口的監控攝錄到的二人爭吵聲進行清晰化處理,發現案發前二人持續爭吵約2小時,蔣某某離開前告知孔某某在樓下等待。這與孔某某稱其醒後突然發現蔣某某不在房間遂下樓尋找的辯解不一致。還委托技術專家對蔣某某三聲尖叫和呼喊“孔某某”的語音進行檢驗,發現尖叫的分貝值高於“孔某某”的呼喊聲,證明孔某某關於在近處沒有聽到蔣某某尖叫、卻在遠處聽到蔣某某呼喊其名字的辯解不符合常理。
(四)引導偵查實驗,排除合理懷疑。在檢察機關建議下,公安機關使用同款汽車進行視覺、燈光、雷達影像測試等多項實驗。通過對案發現場模擬駕駛車輛檢測,測得蔣某某事發前距離涉案車頭約0.4米,屬於車輛前部雷達報警和顯示屏影像範圍之內,證實孔某某駕車時可以看到蔣某某在其車前。通過碾壓實驗,證實孔某某撞擊後可明顯感受到車輛碾壓的顛簸感。由此證明,孔某某稱沒有看到蔣某某在車前、沒有聽到蔣某某發出的三聲尖叫、沒有感受到車輛碾壓過蔣某某身體顛簸感的辯解不符合客觀實際。
(五)申請檢察技術人員出庭,助力指控犯罪。案件一審、二審階段,檢察機關申請法醫、聲像技術專家出庭作證,對案件涉及到的屍檢報告、聲像資料、電子數據等技術性證據,做好法庭詢問、質證、辯論等準備工作。庭審中,通過技術人員對鑒定、檢驗過程和相關專門性問題的解釋說明及回應,助力法庭查明事實。
【典型意義】
(一)注重引導技術性證據收集,完善零口供案件證據體係。對於零口供案件,檢察機關要注重通過引導公安機關及時全麵收集、固定和補強案發前後及案發現場周圍的客觀性證據,尤其是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注重全麵充分發揮檢察技術人員的專業優勢,通過對客觀證據的專業分析論證還原案件現場,準確認定主觀故意,夯實精準指控犯罪和高質效辦案的證據基礎。
(二)推動檢察技術人員出庭,增強指控犯罪效果。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可以向法庭申請檢察技術人員出庭,就相關專門性問題發表意見。對於疑難複雜案件,更要注重通過對技術性證據的實質審查,充分運用檢察技術人員的專業力量作出專業解釋,增強證據可信性和說服力,有效助推庭審實質化。
案例四
劉某甲故意傷害案
——誘騙、脅迫他人長期服用藥物致傷案件中技術性證據的審查運用
【關鍵詞】
故意傷害 長期藥物損害 因果關係 審判監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甲,男,2001年3月出生,無業。
被害人劉某乙,女,2001年4月出生,無業。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間,劉某甲為了長期控製其女朋友劉某乙,在明知長期超劑量服用激素類藥物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的情況下,仍購買多瓶地塞米鬆,先以保健品的名義,誘騙劉某乙服用。在劉某乙因服用該藥物身體出現狀況後,又編造販毒集團對劉某乙投毒需要解藥、不服用該藥物會危及劉某乙及其家人生命等謊言,脅迫劉某乙繼續大劑量服用,還毆打劉某乙,阻止劉某乙到醫院治療,導致劉某乙身體出現嚴重損傷。2021年8月,劉某乙在江蘇省中醫院被診斷為“雙側藥物性股骨頭壞死”,並進行手術治療。
經鑒定,劉某乙服用“地塞米鬆”與股骨頭壞死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係完全作用,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劉某乙服用“地塞米鬆”致雙側股骨頭壞死,經左髖關節置換術治療,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劉某乙雙下肢不等長,並伴有長期骨質疏鬆等症狀。劉某乙因藥物及身體的損傷導致精神重度焦慮、抑鬱,曾多次試圖自殺。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集美區檢察院”)於2023年5月25日對劉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劉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檢察機關認為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2024年11月11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改判劉某甲有期徒刑九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聚焦案件認定難點,強化技術性證據全麵收集。案件辦理過程中,劉某甲辯稱對藥物副作用可能造成的身體損傷缺乏認知、否認其具有主觀傷害故意。為全麵查清案件事實,檢察機關及時收集補充證據,並委托重新鑒定。一是引導公安機關及時收集短信、微信聊天記錄、上網瀏覽記錄等,查明劉某甲先搜索查詢藥效,再多次網絡就診謊稱自身患病獲得該藥,後誘騙被害人長期、超劑量服用;在被害人身體出現不良反應提出質疑後,升級犯罪手段,毆打並威脅被害人繼續服用;在被害人明確告知不良反應係“地塞米鬆”導致後,阻止被害人就醫治療。劉某甲預謀、準備、實行犯罪過程長達一年多時間,證實其明知且積極追求傷害後果發生。二是審查發現原傷情鑒定意見僅依照被害人陳述的服藥量進行鑒定,依據不足。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調取完整購藥記錄、支付記錄、就醫診斷證明等,準確認定被害人服藥劑量,委托某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重新鑒定,證實過量服藥與雙側股骨頭壞死的損害後果間的直接因果關係。三是全麵調取被害人受損程度的診斷證明。調取被害人案發後被診斷為長期骨質疏鬆、長短腿、孕酮偏低、重度抑鬱、重度焦慮等診斷證明,收集被害人出現精神異常、多次試圖自殺等證據。
(二)加強藥物損傷結果專門審查,跟進補充鑒定。針對本案多項醫學診斷、鑒定意見專業性強的特點,積極借助“外腦”加強證據審查能力,確保對損傷程度、因果關係鑒定等技術性證據審查認定準確。一是多次聽取全國知名骨科專家意見。認為股骨頭壞死結果不可逆,被害人另一側髖關節未來需置換的可能性極高;激素過量不僅影響骨骼,對人體的內分泌、免疫力均有持續的嚴重影響,可能導致腦卒中等並發症,被害人已出現的向心性肥胖、抑鬱狀態等均與此有關。二是及時跟進補充鑒定。通過審查劉某乙日常生活視頻及與劉某乙會麵了解身體情況,承辦檢察官發現其跛行情況愈發嚴重,故及時予以補充鑒定,證實被害人雙腿長短差加劇,實際導致被害人行走障礙。
(三)糾正一審量刑明顯不當,依法提出抗訴。針對一審判決中未準確認定劉某甲的作案動機及犯罪手段,未全麵評價造成的傷害後果,罪責刑不相適應的問題,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強化審判監督。通過補偵證實藥物致被害人身體、精神等損害後果切實存在且不斷加劇,並就劉某甲實施的恐嚇、脅迫、毆打、控製行為,充分論證其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檢察機關抗訴理由被二審判決全麵采納。
【典型意義】
(一)長期慢性藥物致傷應注重委托有專門知識的人加強對技術性證據的實質審查。該案件被告人利用與被害人的親密關係誘騙、脅迫其超劑量服用激素類藥物致被害人重傷,重傷結果係由藥物副作用長期累積形成,成傷機製較為複雜,危害後果具有長期性、多樣性、多層次的特點。檢察機關在辦理傷害類案件中,發現對技術性證據中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等有疑問的,可以委托進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需要對技術性證據進行專門審查的,可以交由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二)案件量刑明顯不當的應及時開展審判監督,可通過補充相關證據提升抗訴精準力度。實踐中,利用藥物致被害人身體損傷的故意傷害案件,準確量刑是辦案重難點之一。對於案件量刑明顯不當,罪責刑不相適應的,及時補充收集相關就醫、就診記錄及傷害後果等證據,強化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通過審判監督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戒與預防功能,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案例五
伍某某故意傷害案
——技術性證據實質化審查明確成傷機製,準確劃分責任,依法糾正案件
【關鍵詞】
故意傷害 多人致傷 多份鑒定 成傷機製 責任界定
【基本案情】
申訴人喻某某,男,1968年11月出生,個體司機。
被申訴人彭某某,女,1980年8月出生,工地安檢員。
被申訴人伍某某,男,1964年4月出生,無業。
被申訴人楊某某,男,1979年2月出生,工程承包商。
被申訴人夏某某,男,1988年1月出生,無業。
2020年12月19日21時許,喻某某與夏某某等人在重慶市某KTV包房娛樂,期間,二人因瑣事在KTV大門口發生抓扯。另一包房的彭某某見狀上前勸阻,被喻某某毆打並用手掐住脖子,經旁人拉開後,彭某某返回KTV包房找來一同娛樂的朋友伍某某。伍某某與喻某某爭論並發生扭打,扭打中將喻某某推倒在地並順勢跪壓、騎坐在喻某某身上實施毆打,過程中彭某某亦有踢打喻某某的行為。隨後,楊某某到現場拉架,過程中與喻某某發生抓扯並用膝蓋頂了喻某某的身體。後各方經勸阻平息打鬥。次日淩晨喻某某入院治療。經第一次鑒定,喻某某為輕傷二級,後喻某某提出異議,經第二次鑒定,鑒定為輕傷一級。
公安機關以伍某某、彭某某、楊某某、夏某某四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傷情形成的階段以及具體由誰所致,於2023年2月16日對該四名犯罪嫌疑人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喻某某不服,向重慶市人民檢察第五分院(以下簡稱“重慶五分院”)提出申訴。
重慶五分院經複查,認定伍某某、彭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夏某某不構成犯罪,對原不起訴決定依法予以糾正。2024年12月6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伍某某提起公訴。2025年3月17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伍某某拘役五個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針對兩份不同鑒定意見開展專門審查,依法委托重新鑒定。檢察機關複查發現,在案兩份關於喻某某的傷情鑒定意見存在較大分歧,其中一份鑒定意見認定骨折數量4根,評定為輕傷二級,另一份鑒定意見認定骨折數量11根,評定為輕傷一級。承辦檢察官遂委托本院法醫進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經調取喻某某傷後四次胸部影像,閱片認為申訴人存在新發骨折與陳舊性骨折情形,骨折具體數量需進一步研判。檢察機關遂委托重慶市某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經鑒定,認定喻某某肋骨骨折數量為8根,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同時認定喻某某係胸廓前後徑方向受較大麵積擠壓致胸部變形致間接骨折可能性大。
(二)召開專家分析論證會,分析成傷機製,厘清因果關係。本案係多人分階段參與鬥毆,為進一步厘清傷害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係,辦案部門邀請本院檢察技術部門法醫列席檢察官聯席會議,對傷情鑒定等專門性問題發表意見,同時與檢察技術部門共同組織開展專家谘詢論證會,邀請重慶市臨床及法醫學領域7名權威專家,對鑒定意見及現場視頻等證據進行研究,經研究出具了重慶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司法鑒定谘詢意見書,認定喻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其肋骨骨折符合間接暴力(如跪壓)所致。據此,檢察機關依法采信重慶市某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
(三)針對多人分階段實施的傷害行為,準確劃分刑事責任。根據案發現場視頻、證人證言等證據,伍某某將喻某某推倒在地並順勢跪壓、騎坐在喻某某身上實施毆打,其行為足以導致喻某某的胸廓前後徑形成較大麵積擠壓,與重新鑒定意見和專家谘詢意見相吻合。檢察機關審查認定,伍某某的行為與喻某某的輕傷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原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彭某某邀約伍某某打鬥致人輕傷,係共同犯罪,鑒於其已對被害人作出賠償並取得諒解,原證據不足不起訴依法糾正為相對不起訴。夏某某因僅與被害人抓扯,且未參與後階段打鬥,原證據不足不起訴依法糾正為絕對不起訴。
【典型意義】
(一)同一專門性問題有兩份以上鑒定意見且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的,可以進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著重審查損傷的性質、外力作用的方式、傷情新舊程度、損傷發生的生物力學或者病理生理學機製,結合骨折部位與受力部位區分直接外力或是間接外力。經審查,有證據證明鑒定意見確有錯誤的,依法重新鑒定。
(二)通過成傷機製鑒定,準確區分刑事責任。對於多人致傷案件,實踐中可能難以認定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大小等,通過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有效開展成傷機製鑒定,厘清因果關係,區分相應責任。
案例六
張某甲涉嫌故意傷害案
——實質審查辨別造作傷,避免冤錯案件
【關鍵詞】
故意傷害 食指骨折 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 造作傷 誣告陷害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張某甲(故意傷害案),男,1995年1月出生,農民。
被告人張某乙(誣告陷害案),男,1989年12月出生,農民。
被告人孫某某(誣告陷害案),男,1990年11月出生,農民。
2021年9月16日零時許,在天津市薊州區某村附近公路上,村民張某甲以超載、擾民為由阻攔張某乙名下的大貨車從該村旁通行,張某乙得知情況後,與朋友孫某某一同到場進行調解。期間,張某乙與張某甲發生口角並產生肢體衝突。經現場人員報警,民警趕至現場時,現場證人證實張某乙因頭痛難忍,已由孫某某駕車帶離現場就醫。民警趕往醫院後,發現張某乙手部已治療包紮完畢,張某乙及孫某某均稱係張某甲將張某乙右手食指打傷。張某甲經傳喚到案後,一直否認毆打張某乙,並稱自己耳鼻部被張某乙打傷。經鑒定,張某乙右手食指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張某甲右耳、鼻部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2023年1月9日,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以張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以下簡稱“薊州區檢察院”),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張某乙的傷情係造作傷,遂建議公安機關對張某乙、孫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查。2024年3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以張某乙、孫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罪移送薊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年4月18日,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以張某乙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以孫某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張某甲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全麵審查證據,發現案件疑點。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後,發現張某甲稱未實施毆打行為的辯解與張某乙自稱被張某甲拳打腳踢致傷的陳述之間存在矛盾。由於案發現場偏僻無監控視頻,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承辦檢察官圍繞張某乙致傷成因全麵審查在案證據。通過開展訊問、重點審查病曆材料及鑒定意見等客觀性證據、對比分析言詞證據,發現案件存在若幹疑點:一是張某乙離開案發現場時稱頭部受傷,但鑒定意見顯示食指骨折。二是病曆材料記載張某乙右手食指粉碎性骨折,但張某甲手腳部位沒有與他人擊打接觸痕跡。三是張某乙稱從案發現場離開後即前往醫院就醫,但就診記錄顯示其遲延到達醫院,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二)自行補充偵查,夯實證據體係。為查清事實真相,承辦檢察官聚焦案件細節,圍繞案件矛盾焦點,明確將收集、補強致傷成因證據作為補查重點,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工作。一是調取前科記錄發現,張某乙曾因聚眾鬥毆受過刑事處罰,具有反偵查意識。二是再次詢問張某乙,其關於損傷擊打方式的陳述存在變化,最初稱係拳頭擊打致傷,後又稱是腳踢踹所致。三是結合車輛行駛軌跡信息、民警現場執法視頻、醫院急診大廳監控視頻等證據實地走訪現場,還原案發後張某乙乘車就醫路線,印證張某乙存在遲延就醫的情況。
(三)加強技術性證據審查,還原案件事實。圍繞關鍵證據,辦案部門委托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部門,對損傷形成過程及致傷物特征等進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一是從損傷形態看,張某乙食指粉碎性骨折,徒手擊打難以形成,與張某乙陳述被拳打腳踢相矛盾。二是從外力作用方式看,張某乙傷情由直接鈍性外力(鈍器擊打)所致,而張某甲未使用工具且腳穿軟底拖鞋、手腳均無外傷,結合邏輯及經驗法則判斷,不符合外力作用規律。三是從傷情新舊程度看,病曆、影像學資料等基礎材料證實損傷係新鮮傷。綜上,經專門審查發現張某乙陳述的致傷成因與在案技術性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矛盾,其傷情存在造作可能。
(四)強化偵查監督,精準追訴犯罪。圍繞案件證據矛盾點,檢察機關提出精準偵查取證意見,會同公安機關製定有針對性的詢問策略及提綱,促使孫某某、張某乙先後如實供述了二人合謀陷害張某甲,由孫某某使用金屬扳手擊打張某乙右手食指致傷事實,經查,張某乙右手食指骨折係造作傷。公安機關對張某乙、孫某某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兩名犯罪嫌疑人均自願認罪認罰,賠償張某甲損失並取得諒解。
【典型意義】
(一)加強對致傷成因的實質審查,準確辨別認定造作傷。準確判斷致傷成因是高質效辦理傷害類案件的必然要求,是影響罪與非罪、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要方麵。要注重在對供述、證言、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全麵審查的基礎上,加強對疑點問題的實質審查,通過審查就醫及時性、成傷機製等甄別造作傷,通過自行補充偵查等方式夯實證據體係。
(二)通過委托開展專門審查,合力破解專業技術性難題。注重發揮檢察技術人員專業優勢,及時委托對鑒定意見等關鍵技術性證據開展專門審查。通過審查損傷形態、損傷分布、損傷程度、損傷機製,結合外力的作用方式、損傷發生的生物力學機製等,綜合分析判斷損傷是否為同一致傷工具形成、損傷是否自身不能形成、損傷形態是否與言詞證據相互印證、是否具有試切創口等典型造作傷特征。
(三)依法查明案件事實,高質效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案件辦理過程中,要重視犯罪嫌疑人的無罪辯解,發現和排除技術性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查明案件事實。對於故意形成造作傷並向司法機關控告的,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者的刑事責任,確保無辜者不受錯誤追究,通過強化法律監督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案例七
孫某某涉嫌故意傷害案
——通過運用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排除合理懷疑
【關鍵詞】
成傷機製鑒定 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 刑事和解 相對不起訴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男,1970年12月出生,農民。
被害人徐某某,男,1983年3月出生,大貨車司機。
2023年10月13日,孫某某與徐某某因車輛讓行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引發互毆,徐某某踢孫某某左側大腿一腳,孫某某打徐某某左側肋部一拳。2023年10月15日徐某某首次就醫,CT檢查結果顯示其左側第6肋骨骨折、第7肋骨疑似骨折。2023年11月28日徐某某遵醫囑複診,三維CT成像結果顯示其左側第6、7、8、9肋骨陳舊性骨折,左側第11肋骨可疑骨折。經鑒定,徐某某左側第6、7、8、9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公安機關立案後,經電話通知,孫某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5年4月22日,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富錦市檢察院”)依法對孫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2025年5月9日,富錦市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意見書》,建議給予孫某某行政處罰。2025年6月17日,公安機關對孫某某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科學論證診斷差異。在案兩份診斷存在矛盾,徐某某首次就診診斷其左側第6肋骨骨折,第7肋骨疑似骨折,複診診斷其左側第6、7、8、9肋骨均有骨折。孫某某對公安機關依據複診檢查結果出具鑒定意見提出異議。鑒於兩次診斷間隔逾一個月,為排除合理懷疑,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調取被害人診斷間隔期內行蹤軌跡、查詢有無其他診療記錄,並對被害人在此期間是否複工、有無外出等情況進行補證,排除其二次受傷可能。針對診斷差異,檢察機關委托檢察技術人員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兩份診斷進行全麵審查論證。經審查,認為徐某某首次接受CT檢查時,若骨皮質沒有明顯裂紋,可能出現醫生診斷不出或不能確認第7、8、9肋骨骨折的情況,且第7、8、9肋骨可能係隱匿性骨折,待複診檢查時骨痂生成,更易於判斷。上述情況均會造成徐某某兩次CT檢查結果不一致,符合病理轉歸過程的連續性和時間間隔的規律性。
(二)開展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排除合理懷疑。通過對在案鑒定意見進行實質性審查,發現徐某某左側第6、7、8肋骨骨折斷端位於肋弓處同一縱向線,而第9肋骨骨折斷端位於脊柱旁,與上述肋骨骨折端為相鄰肋骨,但距離較遠。為排除合理懷疑,檢察機關委托鑒定機構對被害人成傷機製、致傷方式進行鑒定。經鑒定,認為被害人左側第6、7、8肋骨骨折,手拳擊打一次可同時形成;左側第6、7、8、9肋骨同時骨折,手拳擊打一次難以形成,但不排除擊打左側第6、7、8肋骨骨折處,因肌肉牽拉造成左側第9肋脊柱旁處骨折。依據該鑒定意見可還原傷情形成過程,為案件定性、責任劃分提供客觀依據。
(三)夯實客觀證據基礎,釋法說理促成和解。基於對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後得出的審查意見,排除了孫某某關於“被害人傷情與己無關”“傷情係舊傷”等辯解,有效促使孫某某自願認罪認罰。經檢察機關調解,孫某某主動賠償被害人並取得其諒解,雙方達成刑事和解。檢察機關綜合考量案件事實、危害後果,鑒於係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結合犯罪嫌疑人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依法對孫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一)開展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破解傷害案件專業難題。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工作規定》,嚴格依法開展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是檢察機關解決損傷成因、致傷機製等專業認定難題,精準鎖定關鍵證據、厘清案件事實的核心路徑。通過著重審查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是否相互印證,鑒定依據、方法是否準確,傷情是否係陳舊傷,是否係同一外力作用形成,以及論證分析是否科學嚴謹等,排除合理懷疑,準確采信鑒定意見,為還原案件事實夯實證據基礎。通過審查損傷愈合過程及其動態變化、骨痂形成時間、創口愈合周期變化等專門性問題,排除與案件無關的陳舊性損傷或自身病理改變,準確認定犯罪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
(二)依托客觀公正的鑒定意見,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充分發揮司法鑒定技術服務調解的作用,通過自行委托進行成傷機製鑒定,以鑒定意見作為調解的前提和依據,科學厘清責任邊界,發揮法律定分止爭作用。
案例八
張某某交通肇事案
——“外腦”助力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依法開展補充鑒定
【關鍵詞】
交通肇事 特邀檢察官助理 實質審查 監督糾錯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男,1965年4月出生,貨車司機。
被害人史某某,男,1956年10月出生。
2024年6月28日10時許,張某某駕駛重型貨車行駛至河北省蔚縣某路口轉彎時,車輛右前部與同向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史某某相撞,致史某某倒地後又遭貨車後輪碾壓左下肢。史某某被送醫後於2024年7月14日經搶救無效死亡。2024年8月29日,經北京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史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損傷後繼發感染性休克、多髒器功能衰竭死亡,在排除醫療過錯情況下,其外傷與死亡原因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經蔚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24年9月27日,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公安局以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蔚縣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2024年10月2日,蔚縣檢察院對張某某作出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決定。2025年4月9日,經蔚縣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撤銷該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實質審查技術性證據,發現鑒定意見疑點。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審查發現,被害人史某某並非致命部位受傷,且送醫及時,出現死亡的概率較低,該案存在醫療介入因素可能性,而鑒定意見係在未考慮醫療幹預對被鑒定人死亡可能的不利影響下作出。承辦檢察官遂申請本院檢察技術部門邀請醫療領域的特邀檢察官助理,對鑒定意見及被害人住院病曆資料、手術記錄進行專門審查。特邀檢察官助理經雙軌對比被害人“創傷時間軸”與“治療時間軸”,還原其左下肢動脈栓塞動態發展過程,認為其在住院之初就可能存在皮下組織缺血壞死的情況,醫院未及時采取截肢手術,進而引發全身感染,存在醫療救助措施不當可能,需進行專門的醫療損害鑒定予以甄別。
(二)引導開展補充鑒定,精準判斷因果關係。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無法準確判斷張某某的交通肇事行為與史某某死亡之間因果關係是否具有唯一性,遂對張某某作出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決定。後經引導公安機關補充鑒定,對肇事行為、醫療介入及史某某可能存在的基礎病等因素的原因力全麵分析,準確判斷有關因素分別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2024年12月6日,經天津市某司法鑒定中心補充鑒定,史某某的死亡結果與交通事故以及醫療過錯均存在因果關係,與其本人患有的基礎病不存在因果關係,其中醫院過錯為主要原因。
(三)跟進監督案件處理,有效引導矛盾化解。綜合補充鑒定及全案證據,檢察機關認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但醫療過錯這一因素的介入是造成史某某死亡結果的主要原因,張某某的交通肇事行為本身在一般情況尚不足以引起死亡結果的發生,與史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排他性因果關係,張某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協同公安機關,共同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近親屬進行釋法說理,檢察技術人員從鑒定意見專門審查角度予以說理,消除了當事人疑慮,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該案的處理結果。
【典型意義】
(一)構建“外腦”協同辦案機製,破除專業知識壁壘。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涉及多學科交叉,專業知識紛繁複雜。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機關專業人員兼任檢察官助理工作辦法(試行)》,按照一定程序聘請行政機關或社會組織人員,以特邀檢察官助理身份對有關專業問題提供谘詢意見,通過構建特邀檢察官助理製度,實質化參與技術性證據審查,彌補檢察人員專業知識盲區,提升檢察辦案專業化水平。
(二)深化技術性證據審查,依法排除瑕疵證據。司法實踐中,有的案件存在鑒定意見不規範、不科學、不全麵的情況,單純的形式審查或機械采納結論,可能導致事實認定錯誤,造成冤錯案件。檢察機關應加強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力度,避免簡單因果判斷,注重分析原因力大小,防止瑕疵證據成為定案根據。
【編輯:李岩】
</p>- {loop type="catelog" row=10}{$vo.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