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興平檢察精準監督糾正“小過重罰”
作者:肥熊胖貓023 來源:德陽 瀏覽: 【大中小】 發布時間:2025-09-14評論數:
法治日報記者 孫立昊洋 馬金順
百張名片、兩麵牆繪,退休職工老賈的“小本經營”,卻換來一張10萬元罰單,隨後通過檢察院精準監督,罰款最終降至6000餘元。
近日,陝西省興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郭小慧向《法治日報》記者講述了這起案件背後的法律監督故事。
2021年5月,賈某在家中用理療儀開展理療服務,因無營業執照,並誇大理療效果,被行政機關查處。行政機關對其無照經營處6000元罰款,虛假宣傳處10萬元罰款,共計10.6萬元。因未按期繳納罰款,被加罰執行10.6萬元,合計21.2萬元。賈某因不服處罰決定,向多個行政部門進行反映無果後,向興平市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
“本案中,行政機關僅以‘當事人不提供票據,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為由,直接適用廣告法中10萬元最低罰款檔,並且檢察機關審查案卷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雖載明了廣告構成要素,卻未依法委托評估機構核算成本。”郭小慧認為,這種將當事人未能完全舉證的責任,直接轉化為加重處罰依據的做法,違背了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及“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核心要求,屬於明顯的法律適用錯誤。
在兩次聽證會後,市場監管部門最終承認存在未窮盡調查手段便適用加重條款的程序瑕疵。
在本案辦理中,檢察機關了解到,賈某屬初犯且無主觀欺詐故意;廣告傳播範圍限於社區老年群體,未造成實際損害;被查後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賈某夫婦患病需長期服藥,經濟承受能力有限。
如何在執法剛性與民生溫度間找到平衡點?為此,興平市檢察院提出“違法四維評估法”,即在作出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綜合考量當事人的主觀惡性、危害後果、整改態度、承受能力。在充分評估上述四要素後,檢察機關認為原10萬元罰款畸重,依法建議行政機關將罰款降至6000餘元。
爭議化解絕非“和稀泥”,而是在法律框架內尋求最優解與實質公平。在辦理該案中,興平市檢察院創新運用多元化解機製,引導當事人從“信訪”轉向“信法”。
興平市檢察院通過精準組織的聽證程序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在首次聽證中,聚焦事實認定,為爭議化解奠定堅實基礎;二次聽證則聚焦處罰適當性問題,聽證員經評議一致認為“10萬元罰款明顯過高”,該關鍵評議意見成為檢察機關依法建議行政機關調整處罰的重要依據。
在興平市檢察院的積極協調下,最終行政爭議雙方達成和解,當事人當場執行了調整後的處罰決定。
個案監督的價值不僅在於解決一案一事,更在於推動類案治理與製度完善。興平市檢察院以此案為突破口,推動轄區建立常態化行政檢察與市場監管執法銜接機製,明確信息共享、案情通報、爭議協同化解等協作規則,著力從源頭預防和減少“小過重罰”類行政爭議的發生。
“在辦理該案中,興平市檢察院創新構建‘精準監督+裁量校準+爭議化解+機製建設’四位一體工作模式,不僅實現個案公正,更推動轄區建立行政檢察與市場監管執法銜接機製,為破解‘小過重罰’提供了可複製的基層樣本。”興平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劉軍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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