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隱瞞重大疾病屢屢引發糾紛 專家建議完善立法
作者:無敵法國隊 來源:德陽 瀏覽: 【大中小】 發布時間:2025-09-14評論數:
婚前一方隱瞞重大疾病屢屢引發糾紛 專家建議
完善立法明確患病方婚前告知義務
近日,江西南昌羅先生訴前妻隱瞞重大疾病、要求返還部分彩禮一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據公開報道,羅先生前妻結婚時隱瞞了先天性雙子宮加單側腎缺失的情況,考慮到因結婚導致家庭困難,其要求前妻返還部分彩禮。法院終審判決女方返還羅先生鑽戒一枚、彩禮款8萬元等。
這並非個案。《法治日報》記者采訪及梳理公開報道發現,近年來,因婚前隱瞞重大疾病而引發的婚姻撤銷、彩禮返還糾紛時有發生,既涉及婚姻關係的效力認定,也關乎當事人財產權益與情感訴求。
受訪專家指出,可以通過完善立法,明確患病方的婚前告知義務。患病方應當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包括自己身患何種疾病、患病時間和原因、是否影響結婚目的和婚姻存續的情況等。在結婚前,雙方還應共同簽署《健康情況告知確認書》等聲明,確保雙方在了解對方健康狀況後再締結婚姻關係,以此減少相關糾紛的產生。
婚前隱瞞疾病
引發糾紛訴訟
黑龍江的李女士與丈夫於2024年12月經人介紹相親相識,雙方商定由李女士收取20萬元現金及一隻手鐲作為彩禮,未置辦陪嫁。同年12月10日,二人完成婚檢後登記結婚,此時婚檢結果尚未出具。
“婚檢當天他就不願意檢查,最後還是做了。”李女士向記者回憶說,2024年12月19日,婚檢中心曾致電其丈夫,對方聽見電話後直接掛斷;次日婚檢報告顯示,丈夫的梅毒螺旋體顆粒凝集試驗呈陽性,但其丈夫起初謊稱“不是梅毒”。隨後二人前往醫院複查,醫生稱“曾感染梅毒但已痊愈”,丈夫這才承認婚前曾患梅毒並接受過治療。
李女士質疑丈夫婚前隱瞞病情,對方卻要求其向家人保密。更讓她困擾的是,婆婆此後因家庭瑣事對其惡語相向,並慫恿兒子離婚且索要彩禮。今年年初,李女士丈夫以“感情不和”為由起訴,要求李女士返還全部彩禮,法院不予受理,在裁定書中明確“婚姻存續期間無法處理彩禮返還,需先解除婚姻關係”,同時指出“若男方為過錯方,彩禮可少退或不退”。
此後,李女士以“丈夫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提起離婚訴訟。“我沒有任何過錯,現在就想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利益,盡量少退甚至不退彩禮。”目前李女士正等待一審判決結果。
記者梳理公開信息發現,近年來,因“夫妻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而引發的相關糾紛已發生過多起。例如,甘肅省寧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2024年3月,徐某經人介紹和赫某某結婚,3月7日補領結婚證。婚前,徐家給了赫家彩禮等財物。婚後,赫某某體檢被查出有梅毒,而且婚前沒告訴徐某。徐某知道後於當年8月起訴撤銷婚姻,法院判決撤銷婚姻,並讓赫某某返還部分錢款。
違反法律規定
侵害多項權利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能對被隱瞞方造成哪些損害,違反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婚姻家庭法研究會理事譚芳介紹,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是撤銷婚姻關係的法定事由。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將對被隱瞞的一方造成若幹權利侵害,比如:如果隱瞞傳染性疾病,使配偶暴露於感染風險中,或者導致配偶被傳染疾病,可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等規定,損害另一方的健康權;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會使被隱瞞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結婚的決定,違背其真實意願,嚴重影響民法典規定的婚姻自主權。
譚芳說,民法典雖然確立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義務及隱瞞的法律後果,但暫未明文列舉“重大疾病”的範圍。目前司法實踐通常會參考母嬰保健法規定,將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指定傳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性精神病)這三類疾病納入必須告知的範圍。
“除上述疾病外,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將其他足以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決定結婚的自由意誌或將對雙方婚後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疾病,如影響婚育的生殖係統疾病,可能被認定為應當告知的重大疾病。”譚芳說。
劃定重疾範圍
醫生告知雙方
類似事件屢屢曝光,讓不少人產生疑問:為什麽婚檢沒有查出這些問題?
記者調查發現,婚檢包含多種項目,例如,北京市海澱區婦幼保健院公示的免費婚檢項目為女方10項、男方6項,包括一般健康狀況檢查、男女生殖係統檢查、血型、尿常規、乙肝五項、梅毒、艾滋病毒抗體檢測等。
但實踐中,基於患者隱私權保護的原因,婚檢機構通常僅會將檢查結果告知本人,並不會通知配偶。
記者近日致電北京多家婚檢機構詢問,對方工作人員大多回複稱結果僅由本人獲取,但“鼓勵將結果分享給伴侶”。同時,記者發現,婚檢並非強製進行,而是秉持自願原則。這也導致如果一方婚前決意隱瞞病情,另一方很難發現。
那麽,在婚前重大疾病告知規則與婚檢製度間,應如何平衡“個人隱私”與“配偶知情權”?
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方潔建議,應明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所指重大疾病的範圍。比如根據對婚姻締結的意思表示影響程度,對足以影響一方當事人決定締結婚姻以及雙方婚後日常生活的疾病,也應當視為重大疾病,受騙方擁有撤銷權,其中包括是否顯著增加家庭扶養義務、威脅配偶健康權或侵害生育決定權等情形。
在譚芳看來,知情權與隱私權並非完全對立。可以完善相關法律規定,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參考母嬰保健法第十條的規定,由醫生在診療場所內告知雙方檢查結果及對婚育的影響。此外,針對婚檢自願性的特點,可以在結婚登記程序中要求雙方共同簽署《健康情況告知確認書》等聲明,確保雙方在了解對方健康狀況後再締結婚姻關係,以此減少相關糾紛的產生。
明確告知義務
細化內容方式
受訪專家認為,要想避免因一方隱瞞婚前重大疾病引發糾紛的情況發生,應該通過民政部或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出台部門規章或最高人民法院製定司法解釋等方式來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細化完善,進一步落實患病方的婚前告知義務。
在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孟強看來,婚前重大疾病告知的內容,應當以“是否如實、是否達到讓一般人了解其本質含義、對婚姻的影響的程度”為判斷標準,這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麵:患病方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自己身患何種疾病、達到何種程度;應當告知對方此種疾病的基本情況,包括危險程度、治愈可能性、治愈成本以及其他可能影響結婚目的和婚姻存續的情況;還要告知對方自己的患病原因和患病時間。
“如實告知的方式,可以參照民法典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麵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行為人也可以選擇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既然法律未對告知方式做特別要求,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患病方通過口頭告知、書麵告知或其他足以使對方清晰了解其告知內容的告知方式均符合要求。”孟強說。
他還提到,關於告知對象,雖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的是告知即將締結婚姻關係的“另一方”,但從現實生活出發,此處亦可結合立法目的進行廣義解釋,即隻要患病方進行了告知,無論是直接針對婚姻關係另一方當事人,還是針對其親屬朋友,隻要能夠使另一方當事人知悉了告知內容、保障了非患病方的知情權,便可認為患病方履行了告知義務。
本報記者 孫天驕 / 本報實習生 張鴻儒
【編輯:王琴】
</p>- {loop type="catelog" row=10}{$vo.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