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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新闻》近日报道了一起涉毒案件。云南一名毒贩六年间累计贩.87克(其中海洛.78克、甲基苯丙.09克),最终因其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立功表现,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一审判死刑
杜某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经审理查明:
2019月月间,被告人杜某智与段某良(另案处理)合谋共同贩卖毒品,先后三次分别克海洛因克甲基苯丙胺、200.25克海洛因.87克甲基苯丙胺、60克海洛因以送货上门或快递的方式贩卖给毒品买家戴某东。法院还查明了被告人杜某智月月初伙同他人贩卖、运.53克海洛因,以及月底贩卖、运.2克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2020日,无锡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智被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改死刑为死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智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并将对杜某智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江苏省高院重新审判。
江苏省高院另查明:上诉人杜某智在二审期间检举云南省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段某艳和律师杨某荣以公安机关要收取保证金的名义,向其家属索万元之事,经审查成立,段某艳和杨某荣目前均被立案审理。
江苏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杜某智单独或伙同同案被告人段某良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杜某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杜某智在部分贩卖毒品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杜某智因犯罪被多次判刑,又实施本案毒品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杜某智贩卖海洛.78克、甲基苯丙胺片.2克、甲基苯丙.92克,属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
杜某智在二审期间供述段某艳、杨某荣以办理取保候审的名义向其家人索取保证万元的事实成立,应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
江苏省高院据此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审判决依法对上诉人杜某智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检察院工作人员建议对杜某智改判死缓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2025月,江苏省高院公布本案终审判决结果:一、撤销无锡中院一审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杜某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上诉人杜某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