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2日電(記者李延霞、張千千)記者12日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修訂印發《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調整評價範圍,優化評價要素,完善評價程序,督促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由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監管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將金融租賃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等納入評價範圍。
辦法將評價要素調整為“體製機製”“適當性管理”“營銷行為管理”“糾紛化解”“金融教育”“消費者服務”“個人信息保護”7項要素,引導金融機構加強消保重點領域治理。
評價程序方麵,辦法將評價實施環節進一步細分為信息收集、初評、複評、審核等,並明確各環節工作要求,強調複評、審核工作應當通過集體研究形式開展,體現評價工作的嚴謹性和嚴肅性。
辦法加大對基層金融機構消保工作質效的考察,提高一級分支機構評價得分權重。辦法明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消保監管評價結果,依法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對於評價結果較好的金融機構增加正向激勵,對於評價結果較差的金融機構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