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明確了重複收費等10類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及相應處罰,並引入了信用管理等新型監管機製。
草案提到,定點醫藥機構應當依法規範使用醫保基金,建立健全醫保基金安全的內部管理製度;加強信息化建設,按照醫保信息化標準化建設要求,積極應用醫保電子憑證(醫保碼)、視頻監控、藥品耗材追溯碼等。
草案明確了10類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包括:分解住院、掛床住院、過度診療/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重複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等。針對異地就醫監管難題,草案要求健全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基金監管機製,完善區域協作、聯合檢查等工作製度。
草案中還提出醫保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對定點醫藥機構采取加強法治教育、要求簽訂承諾保證書、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等信用管理措施。如果定點醫藥機構經催告後仍不履行醫保服務協議,經辦機構可以解除協議。
醫保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根據違法行為、違反協議約定行為的性質及其負有責任程度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記分,當記分達到一定分值,暫停或終止其醫保支付資格和費用結算。
(記者 柴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