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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質疑校服質量被拘處罰已撤銷:想找一份工作,想和妻子複婚

寸步千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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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質疑校服質量被拘處罰已撤銷:想找一份工作,想和妻子複婚

極目新聞首席記者 舒隆煥

2023年12月,甘肅慶陽寧縣34歲的鄧建國在網上發視頻,質疑其兒子就讀的小學校服存在質量問題,涉事校服企業報案。同年12月13日,鄧建國被寧縣公安局網絡安全監察大隊以尋釁滋事為由行政拘留7天。

今年9月2日,寧縣公安局向鄧建國出具了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前,該局一位領導向他表達了歉意。

9月7日,鄧建國對極目新聞記者表示,事發一年八個月後,終於洗掉了自己的“汙點”。接下來,他想找一份工作,想和妻子複婚,好好生活。律師分析,該案相關人員可能受到行政處分,如果存在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行為,相關人員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寧縣政法委工作人員表示,調查完畢後會通報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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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知情人供圖)

男子因質疑校服質量被拘7天

鄧建國對極目新聞記者稱,平常他對孩子的健康問題格外關注。2023年秋季開學後,兒子從寧縣盤克鎮中心小學拿回來了校服,他發現衣服標簽上標注的成分與麵料質地有問題,心生疑慮。校服由寧縣兆春服裝廠生產。多方溝通未果後,鄧建國於2023年12月1日在網上發布質疑校服質量安全和校服亂象由誰監管的視頻,點擊量達14.9萬。幾天後,寧縣市場監管局向鄧建國送達了質檢報告,鄧建國不認可。

此後,鄧建國又在網上發布“問題校服仍然未被召回”的視頻,點擊量達10.2萬。寧縣兆春服裝廠以鄧建國發布視頻後,該廠簽訂的價值100萬元的訂單被客戶取消為由,2023年12月8日向寧縣公安局報案,要求對鄧建國以尋釁滋事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並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以散布謠言對其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寧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受案並對鄧建國詢問後,於2023年12月1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在網上舉報兒子學校校服質量問題,鄧建國以尋釁滋事被拘留7天。拘留結束後,鄧建國申請行政複議,未得到支持。他又向慶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寧縣政府、寧縣公安局告上法庭。

慶城縣法院於2024年7月11日作出判決,駁回鄧建國的訴訟請求。

根據判決書,該款春秋季校服的標簽標注為100%聚酯纖維,但檢測結果為聚酯纖維94.9%、氨綸5.1%,標簽成分與檢測結果不符。同時,慶陽市質量計量檢驗檢測中心對夏季校服抽樣檢測發現其棉含量為31.8%、滌含量為68.2%,不符合夏季校服棉含量不得低於35%的國家標準。

慶城縣法院認為,寧縣兆春服裝廠製作的校服存在質量問題,學生的權益依法應當保護,鄧建國維權的想法應當支持,但其訴求應當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加以解決,而非在社交平台上發布質疑視頻。

因不服上述判決,鄧建國上訴至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慶陽市中院認為,寧縣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撤銷。但是鑒於案涉拘留決定已執行完畢,無撤銷的必要。確認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決定違法,寧縣公安局賠償鄧建國3237.08元。

鄧建國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拘留結束後,鄧建國先後遭遇失業和離婚的雙重打擊,還被診斷為抑鬱症。周圍人也在用異樣的眼光看待他。他認為,二審勝訴雖還了自己清白,但拘留決定不撤銷,會成為他一生的“汙點”。

該案經媒體報道後,引發廣泛熱議。鄧建國向甘肅省高院申訴,希望撤銷對他的行政處罰決定。今年8月,寧縣官方回應媒體稱,該縣成立了由縣政府牽頭的工作專班,對該事件進行全麵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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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數據與檢測結果不符(知情人供圖)

警方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致歉

9月7日,鄧建國對極目新聞記者稱,因抑鬱症發作,他於8月20日住院治療,9月1日出院。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慶陽市人民醫院的出院證明書顯示,今年8月20日,鄧建國在該院精神心理科病房入院治療,診斷顯示他伴有“精神病性症狀的重度抑鬱發作”等。

鄧建國出院次日,寧縣公安局作出了撤銷此前行政處罰的決定。決定書顯示:鄧建國因尋釁滋事被該局決定行政拘留7日。經查,該處罰決定經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證據不足,確認行政拘留決定違法。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決定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鄧建國告訴記者,不久前,寧縣公安局一位領導還向他表達了歉意。對方表示,該局在此次事件的處理上“工作不到位”。鄧建國接受了寧縣公安局的道歉,已在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另外,他已收到因拘留7天獲得的3000多元賠償金。

此前,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加良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指出,寧縣警方做出上述撤銷決定,表明自行糾錯的態度,也合乎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鄧建國對極目新聞記者表示,事發至今已過去一年八個月,自己的“汙點”終於洗清了。接下來,他想好好治病,找一份工作,好好生活。這個案件發生後,他和妻子離婚是迫不得已的,但兩人有感情基礎,“我個人想(複婚),但不知有沒有這個可能。”他坦言,這件事走到今天,自己已不在乎周圍人的眼光,也不關心官方如何處分該案相關人員,以後不會因為尋釁滋事,對其工作、生活和孩子等造成影響,這是最重要的,“目前已還我清白,不構成尋釁滋事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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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服(受訪者供圖)

律師稱當事人起訴涉事企業於法有據

鄧建國對極目新聞記者稱,涉事校服企業對他的名譽、精神已經造成損害。數月前,他已通過民事訴訟維權,當地法院已介入,暫無最新進展。鄧建國認為,他經曆的這個案件應該起到警示作用,避免“尋釁滋事”被濫用,“我認為不能因為這個‘口袋罪’或一個莫須有的罪名,讓百姓吃虧,這非常不公平。”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對極目新聞記者表示,根據相關規定,警察在執行職務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根據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給予行政處分。另外,該案相關人員如果存在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行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趙良善對極目新聞記者表示,根據相關規定,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予受理。涉事校服企業報案後,鄧建國被錯誤拘留,先後遭遇失業和離婚的雙重打擊,還被診斷為抑鬱症,其精神和生活受到了嚴重影響,他起訴涉事企業要求精神損失等賠償,於法有據。

9月7日,極目新聞記者就該案最新情況致電寧縣政法委,值班人員表示,該案調查結束後當地會對外通報詳情,對該案相關人員的處分,紀檢部門會介入。記者致電寧縣宣傳、紀檢等部門,未獲回應。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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