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
小米集團發布內部公告:
中國區市場部員工王騰,
泄露公司機密信息,
且存在利益衝突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根據《小米集團員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小米集團誠信廉潔守則》等製度規定,
公司決定給予王騰辭退的處分。
對此,
在微博實名認證的@王騰Thomas 回應:
“很慚愧跟大家說聲抱歉,
過去犯了一些錯誤,
接受該有的代價。”
之後,
王騰再次做出回應,
否認竊取公司機密:
“說明一下,沒有竊取公司機密出售,
沒有收人錢財。有失職行為,
在深刻反省中,但沒有做違法行為!”
一時間,
有關“泄露公司機密”的內容
引發網友討論。
那麽,
法律上如何界定“公司機密信息”?
作為員工,應該履行哪些保密義務?
什麽情況下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犯罪?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環境能源與資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波律師的專業解讀!
1.從法律層麵看,如何界定“公司機密信息”?
準確地說,這是一個公司商業秘密的認定問題。從商業秘密認定的角度,在王騰事件在沒有經過司法機關認定前,不宜給王騰扣上“侵犯商業秘密”的帽子。
關於商業秘密的認定,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以及其他商業信息。技術信息主要包括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經營信息主要包括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其他商業信息是指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除技術信息、經營信息以外的商業信息。
認定商業秘密有三個法律標準,一是是否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條件,二是是否具有“商業價值”,三是公司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具備了上述條件,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
2.員工應當履行哪些保密義務?
通常情況下,員工的保密義務分為兩種,一種是員工的法定保密義務。法定保密義務來源於現行法律規定,其中包括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等相關規定。另一種是員工的約定保密義務。約定保密義務來源於公司與員工簽訂的保密協議或者是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以及企業規章製度等。無論是獨立的保密協議,還是合同中的保密條款都屬於約定保密義務,同時公司的規章製度、培訓課程,勞動紀律一定程度上也是作為認定員工保密義務的依據。
3.不同程度的泄密行為,對應怎樣的法律責任?
對於員工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通常有兩種:一種是民事法律責任,即承擔商業秘密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另一種是刑事法律責任,即按照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處罰。
民事責任部分,依據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等的規定,對於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對其造成的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部分,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達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認定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犯罪行為通常包括三類行為,一類是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一類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另一類是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本次事件中,王騰是否存在上述行為是一個事實認定問題,存在上述行為才具備被追責的事實條件。
此外,認定員工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其一,泄漏的“公司機密”能夠被認定為法律上的商業秘密。如果要認定為刑事犯罪,首先要符合商業秘密的認定標準,被泄漏的公司機密要不為公眾所知悉,要具備商業價值、要具備公司已經采取保密措施的條件,這是公司對員工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其二,員工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和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保密要求的行為。其三,達到情節嚴重的後果,包括造成損失30萬元以上,非法獲利30萬元以上,或者導致公司破產倒閉以及其他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