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人選擇在工作之餘前往健身房鍛煉,通過報名私教課程等形式提升身體素質、豐富業餘生活。那麽,在健身過程中,健身房和會員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有哪些?遇到糾紛時應當如何維權?法官梳理了健身房與會員之間的幾類常見糾紛,為大家揭曉上述問題的答案。
私教課訓練內容不合適 健身房構成合同違約
楊女士在熱拉健身房購買了一套私教課程。一日,楊女士在教練小龍的指導下練習哈克深蹲,隨後感到腰部不適,最終被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症。楊女士遂以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熱拉健身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雙方的服務合同解除,健身房賠償楊女士醫療費2593元、康複費57099元、護理費12000元、營養費6000元、交通費8000元、後續治療費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庭審中,楊女士主張,在進行哈克深蹲時,教練小龍未對其進行身體狀況評估,就將鐵片重量增加到40-50千克,楊女士立即反映鐵片太沉很不舒服,教練卻讓其堅持做完60次訓練;而後教練又把鐵片重量加到60千克,楊女士無奈在教練的堅持下硬著頭皮蹲了幾個,最終放棄;當晚,楊女士腰疼無比,遂聯係教練,但教練表示這是肌肉酸痛,休息幾天就好了。後楊女士因忙於期末考試,無法及時就醫,但症狀一直未能好轉。一個月後,楊女士忍無可忍前往醫院急診,被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症、背部軟組織拉傷、腰部肌肉拉傷、腹內肌肉拉傷,需藥物及康複治療。
熱拉健身房辯稱,不同意楊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楊女士不能證明自身損害與熱拉健身房及私教教練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且其對於自身損害存在過錯。楊女士在起訴狀中自認,其受傷後未及時前往醫院接受正規治療,而是自己去了私人診所、按摩館、理療室進行康複,以上行為均屬於介入因素,既可能導致楊女士病情加重,亦可能中斷健身訓練行為與楊女士身體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關於違約行為。因楊女士明確本案為合同之訴,故熱拉健身房是否需向楊女士賠償損失的前提為熱拉健身房在向楊女士提供健身服務時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具體而言:首先,熱拉健身房作為健身私教服務的提供方,負有保障健身私教會員人身安全的義務;其次,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楊女士在完成涉案私教課程的當天即向教練小龍通過微信反映了腰部不適的情況,其後經醫療機構診斷,確認楊女士的傷情為腰間盤突出、腰腹肌拉傷等,而結合私教課程中所涉的哈克深蹲內容,腰部受傷存在高度可能性。熱拉健身房雖否認該因果關係,但並未就此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該因果關係真偽不明。綜上,法院認定熱拉健身房在向楊女士提供健身私教服務時存在違約行為。
第二,關於違約責任。熱拉健身房雖主張楊女士自身存在過錯,亦存在擴大損失的情形,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證據,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熱拉健身房應承擔全部的違約責任。
第三,關於具體賠償項目。法院根據現有證據和查明的事實,對楊女士的合理損失進行認定。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熱拉健身房與楊女士之間的服務合同解除,熱拉健身房向楊女士賠償醫療費2593元、康複費6000元、護理費12000元、營養費3000元、交通費15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楊女士在熱拉健身房購買私教課程,雙方存在服務合同關係。熱拉健身房及其私教教練未能結合楊女士的身體狀況提供相應的健身服務,存在違約行為,應當賠償楊女士因此產生的損失。
在此提醒,健身房應自覺履行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適時對會員的身體素質、訓練情況進行客觀評估,因人製宜地提供合適的私教課程,對於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充分提示。會員在報名健身課程時,應如實披露自身的健康狀況等基本信息,仔細了解訓練內容和強度,結合自己的能力水平謹慎選擇合適的課程和教練;在訓練過程中如有不適,應及時告知教練並暫停訓練,勞逸結合,科學健身,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教練操作行為失誤 健身房承擔侵權責任
萬先生時常到天競公司經營的健身房健身,教練小尤為其提供指導。一日,萬先生正在健身時,小尤教練手中器械的杠鈴片不慎滑落,砸到了萬先生。萬先生先後多次就醫,被診斷為左中指末節指骨骨折。萬先生遂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天競公司賠償醫療費350元、誤工費12570元、交通費及營養費2000元。
天競公司辯稱:對萬先生主張的醫療費沒有異議;對誤工費不完全認可,認為其主張金額過高;對交通費、營養費不予認可;認為係教練小尤個人失誤,不應由天競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萬先生向法院提交了醫院診斷證明書、勞動合同、工資明細、公司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等證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天競公司教練小尤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導致萬先生受傷,天競公司應賠償萬先生因此產生的合理損失。萬先生關於醫療費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萬先生關於誤工費的主張,法院根據其提供的醫囑休息時間、誤工證明等證據進行核算確定。萬先生關於營養費、交通費的主張過高且未提交充分證據,但事故造成其骨折,應適當加強營養,且就醫必然會產生交通費用,故法院考慮其傷情、就醫次數等酌情判定。
最終,法院判決天競公司賠償萬先生醫療費350元、誤工費7370元、交通費100元、營養費3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本案中,天競公司的教練小尤在指導萬先生健身過程中因工作失誤造成萬先生受傷,天競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健身房應加強對私教教練業務技能和訓練水平的考核,對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專業培訓,確保所提供健身服務的專業性和安全性;學員在與健身房發生相關糾紛時,建議雙方積極溝通協商,並保留好發票、溝通記錄等證據,以免維權時陷入被動。
器材存在安全隱患 健身房承擔侵權責任
蘇女士在大水牛健身房健身時,恰逢林先生使用隔壁的龍門架做引體向上,龍門架突然倒塌並砸傷蘇女士。各方協商無果,蘇女士遂將林先生、大水牛健身房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其賠償醫療費18000元、誤工費10000元、交通費2500元、後續治療費20000元、後續誤工費30000元、後續陪護費6000元。
大水牛健身房辯稱,蘇女士受傷係因林先生不當使用龍門架導致,林先生是本案的直接侵權責任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蘇女士受傷後,健身房及時聯係醫院並墊付救護車和急診費用,已盡安全保障義務。
林先生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大水牛健身房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確保場所內全部人員的生命安全,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自己也是大水牛健身房會員,未不當使用器械,就蘇女士的受傷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因此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蘇女士、林先生均係大水牛健身房會員。蘇女士在健身房力量區健身時,被附近傾斜倒下的龍門架砸傷。根據監控顯示,事發時龍門架擺放在區域中間位置,林先生正在龍門架上做引體向上,在此過程中龍門架底端傾斜倒塌。大水牛健身房未舉證證明事發時龍門架上有警示標誌。事後,龍門架被擺放在牆角,並貼上了警示標誌。
法院經審理認為,蘇女士、大水牛健身房主張林先生不當使用龍門架、構成侵權,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根據本案查明事實,大水牛健身房的健身器械龍門架擺放位置不當,器械底端未固定,具有重大安全隱患,且無證據證明事發時大水牛健身房對林先生進行了使用提示,大水牛健身房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蘇女士受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蘇女士的全部合理損失。
關於蘇女士受傷的合理損失,其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關於交通費,與其就醫治療無關的證據不予支持,考慮到其就醫必然產生交通費支出,故法院綜合考慮其提供的票據、就醫地點、時間、次數,酌定交通費金額為500元。關於後續治療費、誤工費、陪護費,因尚未發生,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大水牛健身房向蘇女士賠償醫療費18000元、誤工費10000元、交通費5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大水牛健身房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不當擺放龍門架致使健身器材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蘇女士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健身房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主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健身設施,運營期間定期檢修;對於會員在健身過程中反映的器材問題加以重視,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於危險器材做好提示和標識工作,必要時安排專業人員輔助、指導會員正確使用健身器材,以免引發糾紛。(文中公司、人物均為化名)
文/馮文涵(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編輯: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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