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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幹掉1億司機?自媒體“炮轟”科技公司,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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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幹掉1億司機?自媒體“炮轟”科技公司,法院判了

南都訊 記者趙青 通訊員李楚 自媒體發文評論自動駕駛汽車“幹掉1億底層司機”?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評論新科技業務對就業市場影響而引發的名譽權侵權糾紛。

自媒體發文評論自動駕駛業務稱會端掉200萬弱勢群體飯碗

2024年8月6日,某營銷公司在其運營微信公眾號“XX財經”發布《XX科技赴美IPO,募資5億美元,幹掉1億底層司機》,該文分析某科技公司無人駕駛業務、產品對就業結構產生的影響。

文章憑“自動駕駛行業從業者A”“金融從業者M”的口述,發表“XX科技四大產品遭受質疑,幹掉1億底層弱勢群體”“XX科技的自動駕駛環衛車一旦大規模應用,這不是自動駕駛的勝利,而是端掉了200萬弱勢群體的飯碗”“XX科技真要普及了,你讓那些背負貸款,熬夜跑長途,一個人養全家的人怎麽活?”“XX科技取代的不是高危工作,而是1億底層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保障”“其實在XX科技的其他產品也有同樣的問題——不給弱勢群體留一點生存希望”等意見,認為某科技公司“缺少良心和道德”“商業之外還需要講社會責任和道德”。

該文章同時通過某營銷公司運營的微博、知乎、今日頭條、搜狐網、網易網等十餘個網絡賬號發布。

科技公司認為名譽權受侵害起訴索賠5萬元並要求道歉

某科技公司認為某營銷公司發布的文章侵害其名譽權,訴請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5萬元。

某營銷公司辯稱,保證底層人群就業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義務,某科技公司應履行社會責任,某科技公司的無人駕駛產品和業務會讓很多底層工作機械化、無人化,它勢必會取代司機、環衛工人。

案涉文章隻是以低收入群體如司機、環衛工人等視角提出擔憂,擔心某科技公司的無人駕駛業務可能會對低收入人群形成強烈的衝擊。

庭審中,就案涉文章涉及的“自動駕駛行業從業者A”“金融從業者M”,某營銷公司表示是其采訪對象,但未提供相關的采訪記錄。

【法官說法】自媒體發表觀點屬言論自由範疇但部分措辭超出合理評論邊界

南都記者了解到,該案爭議焦點在於某營銷公司發布的案涉公眾號文章是否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名譽權。

法院認為,無人駕駛技術對就業的潛在影響屬於公共範疇的議題,自媒體發表觀點認為無人駕駛技術可能替代傳統駕駛崗位,即便觀點存在爭議,仍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不構成侵權。

但是,案涉文章並非單純探討無人駕駛技術帶來的社會影響,而是直接指向某科技公司推出的無人駕駛業務和產品,部分措辭超出了合理評論的邊界。

法官朱曉瑾認為,本案中,案涉文章存在缺乏事實依據的主觀臆測,某營銷公司未提交任何行業報告、權威數據,未進行過任何的調查研究。

僅憑借網絡搜索公交司機、網約車司機、出租車司機等群體的數量,以及杜撰的所謂行業從業人員發表的見解,將“自動駕駛技術、產業的發展可能帶來長遠的就業結構影響”這一宏大的、需要全社會共同應對的問題,主觀臆斷為某科技公司單一企業發展所帶來的就業影響。

使用“幹掉1億司機”“端掉200萬飯碗”等結論性的判斷言論,其目的不是引發公眾的理性討論,而是激發公眾的恐慌情緒,誤導公眾,已超出意見表達的合理範圍。

此外,案涉文章存在貶損某科技公司的惡意評價。例如,指控企業“缺少良心和道德”是極其嚴重的負麵道德評價,這種評價必須建立在企業確實存在罔顧公共利益、唯利是圖等不法行為。

而本案中,某營銷公司打著“社會責任”的旗號,主觀臆測某科技公司自動駕駛無人車的推廣將取代1億底層勞動力,片麵地、誇張地渲染無人駕駛企業給社會帶來的負麵影響,以一項尚未經社會廣泛共識的自動駕駛技術可能帶來的長遠社會影響為由,直接對某科技公司進行道德指控,發表“缺少良心和道德”“商業之外還需要講社會責任和道德”的貶損性意見,主觀上存在惡意,構成惡意評價。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某營銷公司通過“XX財經”微信公眾號刊登道歉聲明,為原告某科技公司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被告某營銷公司向原告某科技公司賠償損失5000元(含合理開支);駁回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某營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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