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評論員 郭振綱
據近日《工人日報》報道,2021年5月6日,康某收到廣州某攝影公司的入職通知,擔任攝影師。然而,工作了一年多,直到離職那天,康某才得知,他在公司的“真實身份”,隻是一名學徒。公司表示不與學徒簽勞動合同,也不給其繳納社保。無奈之下,康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康某與某攝影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康某的遭遇並非個案。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刻意用“學徒”“實習”“培訓”等模糊概念掩蓋用工事實。一些勞動者名為“學徒”,卻承擔著正式職工的責任。“假學徒、真用工”成了一些用人單位坑害勞動者、規避法律責任的“外衣”。
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旦簽訂勞動合同,就相當於在法律上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但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可能利用勞動者維權意識不強或者為了保住就業崗位不敢較真等心理,故意隱瞞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或者變相否定存在勞動關係。這不僅掩蓋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性質,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增加其維權難度,還給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埋下了隱患。
事實上,判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在司法實踐中有明確的標準,一般稱之為認定勞動關係的“三要素”,即隻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就可以判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假學徒、真用工”與此前引發熱議的“假派遣、真用工”相似,本質上都是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規避勞動法律義務的一種方式和手段,也都是有違法律規定的行為。類似做法屢禁不止與用人單位法治意識薄弱、不重視勞動者權益保護有關,也與有關部門的監管滯後有關——沒能及時發現違法用工行為的存在,給了相關企業蒙混過關、“得過且過”的機會。當然,勞動者不主動與用人單位“較真”,沒有及時發現勞動關係被扭曲,也讓用人單位更加肆無忌憚。
“假學徒,真用工”會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損,也會影響其職業發展,有關部門不能坐視不管。人社等部門應通過勞動監察等手段,糾正一些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要通過司法判決厘清相關行為的性質和後果,讓違法者得不償失;工會可以通過“一函兩書”“勞動法治體檢”等形式強化勞動法律監督;勞動者則要提高維權意識,注意保留證據,麵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要積極依法維權。如此合力之下,相關行為才有可能少些、再少些。